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59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90號
原    告    蘇毓雯
被    告    張嘉元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5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查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觀諸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75號起訴書,被告遭起訴的範圍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中之附表三,而原告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中之附表一的被害人,故原告非屬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原告不得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依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自應駁回。另原告對被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也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