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
附民原告 田范添妹
附民被告 簡禎儀
一、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另本件原告與被告固於本院113年1月25日審理
期日中,雙方以新臺幣4萬5千元達成
和解並當庭給付,
告訴人因之同意本院給予被告
緩刑之機會,然上開和解僅限於雙方就刑事部分達成和解,並不妨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其影響其求償範圍,此均經當庭確認
彼此真意
無訛在卷,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黃弘宇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