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張家華
被 告 許智淵
被 告 喬創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肇事
遺棄罪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
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
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李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