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陳秀瓊
賴韋全
賴逸芸
賴增訓
被 告 楊立生
大俠環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楊立生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65號),經原告陳秀瓊、賴韋全、賴逸芸、賴增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被告大俠環保有限公司雖非本件刑事被告,但依原告陳秀瓊、賴韋全、賴逸芸、賴增訓所陳,
乃被告楊立生行為當時之雇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則原告陳秀瓊、賴韋全、賴逸芸、賴增訓就本案一併對大俠環保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有據。而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