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4/18-4/19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附民字第 6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AE000-A112111(地址資料詳卷)  
被    告    林家煜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AE000-A112111對被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