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AE000-A112111(地址資料詳卷)
被 告 林家煜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AE000-A112111對被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