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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偵聲字第 10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季庭



指定辯護人  胡宗典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132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季庭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季庭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羈押。茲被告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110條第2項)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2年12月30日訊問後,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而被告仍在偵查中,惟有另案執行之必要,已由檢察官於簽發執行指揮書將被告轉入法務部○○○○○○○執行,刑期起算日期自113年2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原羈押卷宗屬實,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未字第1664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