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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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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易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闕祥益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判決而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闕祥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闕祥益不服本院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惟今未補提理由。故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