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字第217號
113年度簡字第264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19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凱銓
陳霈澐
梁耀徽
羅美庚
上 一 人
江宗恆律師
楊中岳律師
被 告 許瓊玖
鄭俊彥
葉文忠
吳明財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邦繡律師
被 告 黃芮晨
劉明珠
林文興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吳冬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邦繡律師
被 告 邱朝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庭恩律師
被 告 黃莉丹
黃奕豪
張明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張祐誠律師
被 告 黃玉琴
游淑珠
陳映菘
黃義謙
陳志強
藍婕妤
盧蓮慧
簡登豪
許紓庭
李世垚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育廷律師
被 告 王耀欽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伊萍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羅俊賢
楊毅軍
許暐仕
徐嘉進
秦毅偉
蔡政雄
黎建明
劉和協
廖臣祖
杜錫洲
謝寶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可馨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呂信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范綱祥律師
劉宗源律師
被 告 盧繼偉
上 一 人
被 告 劉維茜
王槐卿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翎瑋律師
被 告 陳羿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威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查原判決正本附表之證據欄後之欄位均遭裁切而未能完全顯示,與原判決原本之附表有所不符,且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無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