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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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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訴字第 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妨害秩序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文


            邱來富



            張育誠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被告陳建文、邱來富、張育誠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文、邱來富、張育誠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