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澤
陳亮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528、36530、39995、40329、40438、42260、52689、43528、46774、42684、52688、49259、54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
撤銷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澤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裁定開始審判中之羈押,茲因被告有
另案有期徒刑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撥自114年1月22日起執行,有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可稽,故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其非予羈押顯難防免反覆實施
詐欺取財及加重詐欺取財之羈押原因暫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被告自114年1月22日起
撤銷羈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