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翌任
吳宗憲
呂政宏
上 一 人
被 告 陳冠志
上列被告因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903號、112年度偵字第35985號、112年度偵字第35995號、112年度偵字第54513號、112年度偵字第5704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339號、113年度偵字第4421號),及移送
併辦(112年度偵緝字第334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341號、113年度偵字第10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羿任、吳宗憲、呂政宏、陳冠志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