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傑
上列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結果,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而該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因無法將之與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故應視一併為第二級毒品,而屬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無疑;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3380公克,淨重0.1358公克,取樣量0.0038公克,驗餘量0.1320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自係違禁物無疑;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14.96公克,淨重14.45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驗餘淨重14.45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稽,自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56、4204號、113年度毒偵字331、23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2、3所示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 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林蕙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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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食器1組及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20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4.453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