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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10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含包裝袋拾貳只,總毛重參參柒點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國榮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1150號為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含包裝袋12只,總毛重337.98公克),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在卷可佐,均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者,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1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含包裝袋12只,總毛重337.98公克),經送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偵字第31150號卷第139頁)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2只,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本件因鑑驗用罄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知,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