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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1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美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32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美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3280號為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328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5-39頁、第43、99頁),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白色透明結晶
2包(含包裝袋2只)
總毛重共計11.78公克,總淨重共計11.531公克,驗餘總毛重共計11.77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