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翊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05號、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本院之判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除鑑驗用罄外,均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故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