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衍龍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6121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衍龍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121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衍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121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自民國110年12月7日起至112年6月6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附卷可查。可見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㈢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
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㈣
綜上所述,
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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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⑴驗前毛重:0.4374公克。 ⑵驗前淨重:0.2077公克。 ⑶鑑驗取樣量:0.0021公克。 ⑷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