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浩
上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唐浩涉犯運輸
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869、42157號為
不起訴處分,
依職權送
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983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足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
無訛。
㈡、本案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檢出附件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
鑑定報告在卷
可稽,
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 |
| | ⑴扣案軟糖為1包,拆封實際數量2包,實稱毛重49.1公克,合計淨重47.35公克,驗餘淨重45.53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⑵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7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580號鑑定書(112年度偵字第42157號卷第5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