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盛豪(原名柯佑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柯盛豪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630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淨重0.107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係
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警方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前所扣得,且現經
扣押於桃檢,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蓋有桃檢
贓物庫收件章)附卷
可稽(見毒偵卷第31-35 、141頁),則本院就本案有
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柯盛豪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630號為
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3377號處分書駁回
再議而確定,
嗣於民國112年10月7日緩起訴
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3377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桃檢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各1份在卷
足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總毛重0.32公克,總淨重0.10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E-000-0000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
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卷第39、143頁)
附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
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
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附表:
| | | |
| 1包(總毛重0.32公克,總淨重0.10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E-000-0000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卷第39、14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