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源軍
上列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559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6公克、驗餘淨重0.001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二、本院之判斷: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6公克、驗餘淨重0.001公克),經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除鑑驗用罄外,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