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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DINH CHINH(中文名:黃庭正,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HOANG DINH CHINH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75號為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9年安字第2258號)
白色結晶塊1袋。實稱毛重0.8790公克(含1袋),淨重0.691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690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6060號第97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109偵-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6060號第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