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時寬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546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共壹點壹伍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廖時寬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64號、96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共1.5703公克),
經送鑑驗,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屬
違禁物品,爰
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64號、965號
(下稱前案)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546號(下稱後案)偵辦,嗣檢察官以後案受前案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所及,而將後案予行政簽結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扣案之
白色透明結晶物2包(含袋毛重共1.5703公克,驗餘淨重共1.1597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有
臺北榮
民總醫院112年9月28日北榮
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報告在卷可查(見毒偵字卷第113頁),
本案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