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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8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穎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7至9、11、1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10、12、14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911號聲請書所載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明定。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係以沒收客體(即違禁物)為程序對象之對物訴訟即客體訴訟,並非以被告為對象之主體訴訟。因此,法院對同一違禁物已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宣告沒收確定,如又重複裁定知沒收者,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若扣案之違禁物業經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銷燬),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自應駁回聲請。
三、經查,被告張穎賢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53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6日釋放出所,復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15號、第755號、第756號、第757號、第758號、第759號、第760號、第761號、第762號、第763號、第764號為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7至9、編號11及13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7至9、編號11及13所示之鑑定報告及初步鑑驗報告單在卷足憑,是上開扣案物應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聲請意旨就附表編號11、13所示之物,以刑法第38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容有未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7至9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其內仍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另因鑑定耗盡之前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次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0、編號12、編號14至1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乙情,業據其自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因聲請人於該案中已另行就被告持有此部分之物,而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另行簽分偵辦,並以111年度偵字第13710號向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11年度壢簡字第844號簡易判決認被告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另諭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1包(毛重0.3797公克,淨重0.0476公克,取樣0.0014公克,驗於淨重0.0462公克)沒收銷燬,並已執行完畢等節,有前開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鑑定報告等件附卷可佐經核前開判決中所諭知沒收銷燬之物即為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足認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實屬重複揆諸首開說明,應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從而,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備註
1
白色結晶
(含包裝袋3只)。
3包
(毛重共計18.5476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109年度毒偵字第4203號卷第185頁)。
聲請書所載查扣毒品⑴之部分。
2
白色結晶
(含包裝袋3只)。
3包
(驗前毛重共計2.0201公克、取樣0.0109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月0日出具之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見109年度毒偵字第7118號卷第197頁)。
聲請書所載查扣毒品⑵之部分。
3
白色或透明晶體
(含包裝袋1只)。
1包
(毛重0.9522公克、淨重0.7726公克、取樣0.0024公克、驗餘淨重0.7702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7667號卷第197頁)。   
聲請書所載查扣毒品⑶之部分。
4
白色或透明晶體
(含包裝袋1只)。
1包
(毛重0.4247公克、淨重0.2393公克、取樣0.0027公克、驗餘淨重0.2366公克)。  

5
白色或透明晶體
(含包裝袋1只)。
1包
(毛重0.8227公克、淨重0.6481公克、取樣0.0015公克、驗餘淨重0.6466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1512號卷第187頁)。   
聲請書所載查扣毒品⑷之部分。
6
米白色粉末
(含包裝袋2只)。
1包
(毛重0.3797公克、淨重0.0476公克、取樣0.0014公克、驗餘淨重0.0462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2260號卷第197頁)。   
聲請書所載查扣毒品⑸之部分。
7
白色或透明晶體
(含包裝袋6只)。
6包
(毛重共計2.5295公克、淨重1.3877公克、取樣0.0020公克、驗餘淨重1.3857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2260號卷第195至197頁)。 
8
白色或透明晶體
(含包裝袋1只)。
1包
(毛重4.8685公克、淨重3.9875公克、取樣0.0022公克、驗餘淨重3.9853公克)。   
9
白色或透明晶體
(含包裝袋1只)。
1包
(毛重0.6055公克、淨重0.4290公克、取樣0.0026公克、驗餘淨重0.4264公克)。   
10
吸食器
2組
-
-
聲請書所載查扣其他物品⑴之部分。
11
吸食器
1組
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10年度毒偵860號卷第41頁反面)。
聲請書所載查扣其他物品⑵之部分。
12
吸食器
1組
-
-
聲請書所載查扣其他物品⑶之部分。

13
殘渣袋
2只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1512號卷第187頁)。   
14
吸食器
1組
-
-
聲請書所載查扣其他物品⑷之部分。
15
分裝勺
1支 
-
-
16
吸食器
1組
-
-
聲請書所載查扣其他物品⑸之部分。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911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