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宥淇
列
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
所載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
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聲請書所載
鑑定資料附卷
可憑,屬違禁物
無訛,是本件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該等物品之包裝留有毒品殘渣部分,衡情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