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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池金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73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池金桓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33號為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編號4所示之物,業據被告供稱為其所有且為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併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池金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1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卷附之該署不起訴處分書、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合先敘明。
 ㈡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未送鑑驗,無從確認其內有毒品殘留,難認屬違禁物,惟前開物品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認:「(問:何時、何地最後一次吸食毒品?)112年3月7日早上8、9時許,在家裡房間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吸食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在案(見偵卷第102頁),核屬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固經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考,惟查該物並未見記載於桃園市政府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5至39頁)上,而依被告於警詢時供陳:「(問:警方附帶搜索後查扣你毒品咖啡包389包(小熊包裝)、111包(彩色包裝)、26包(白色及其他包裝)、大麻1包(0.35公克)、安非他命2包(1.56公克)、搖頭丸2粒(0.76公克)、分裝袋3包、電子磅秤1台、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毒品咖啡包原料4包(2.89公克)、毒品咖啡包配方紙1張等物,是否為你本人所有?)是我本人所有」等語,亦未稱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其所有,復無其他積極證據顯示該物為被告所有、與被告上開施用犯行相關,自難認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與被告有何直接、間接關連,無從據對被告知沒收。是以,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
2包
驗餘量1.1825公克
①鑑定毒品成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②鑑定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偵卷第117頁)。
2
一字刻痕淡褐色圓形錠劑
2顆
驗餘量0.3381公克
①鑑定毒品成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②鑑定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偵卷第117頁)。
3
白色粉末
1包
驗餘量0.1643公克
①鑑定毒品成分: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②鑑定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見偵卷第119頁)。
4
吸食器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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