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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浚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浚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999號為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驗認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浚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驗其刀刃長約68公分,刀柄長約26公分,單刃開鋒,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武士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7月19日桃警保字第1120081616號函函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稽,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是扣案之武士刀1把,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