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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1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琳達


            郭芸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00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琳達、郭芸軒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0093號為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鑑定確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 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黃琳達、郭芸軒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0093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確屬仿冒品,分別侵害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公司之商標權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資料、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屬專科沒收之物無訛,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
商 標 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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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個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貼紙
196個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