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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239、2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239、240號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7599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且被告已依緩起訴處分之命令完成緩起訴處分所命應履行事項,於民國112年2月1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口罩,為被告所有並用以供不特定人購買,且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認定非屬醫用口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9月4日FDA研字第1096015519號檢驗報告書、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憑,屬供本案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然證據顯示與本案緩起訴案件有何關連,且依卷存事證,尚難認係屬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亦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容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PREVEN'S乾洗手
7瓶
2
ISANA乾洗手
3瓶
3
兒童用口罩
9片
4
Balea乾洗手(300ml)
11瓶
5
Balea乾洗手(50ml)
5瓶
6
SENSI不織布口罩
2盒
7
額、耳溫槍(兩用式)
1支
8
寄貨單
1本
9
口罩(含57個包裝紙盒)
2,836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