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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書銜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052號、111年度偵字第17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書銜涉嫌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4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不得輸入之檢疫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上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證據在卷可佐又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訂購並由其輸入等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核屬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證據
1
附著土壤之植株1株
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0年3月8日防檢竹植字第1101541025號函(111偵17482第13~15頁)
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年3月8日北竹緝移字第1060100278號函,檢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宅急便黏貼聯(111偵17482第17~21頁)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5年12月22日北普竹字第1051048423號函(111偵17482第22~23頁)
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6年5月5日防檢竹植字第1061556114號書函(111偵17482第25頁)
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6年6月15日防檢竹植字第1061556260號書函(111偵17482第27~28頁)
⑹扣案物照片(111偵17482第51~5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