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瑋慶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林瑋慶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桃園地檢署)認定被告所犯與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9號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行為,為
同一案件,為上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以112年度偵字第16310號案件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五塔標行軍散」12盒,係未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林瑋慶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定被告所犯與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9號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行為,為同一案件,為上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以112年度偵字第16310號案件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而扣案之「五塔標行軍散」共12盒,係被告於111年4月19日以「劉冠宏」名義,委由不知情之東睿貨物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輸入,含有「藿香、肉桂、細辛、甘草、丁香、木香、沉香及白芷」等中藥材成分之藥品,並有衛生福利部中藥醫司函覆,該品應以中藥藥品列管,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5月17日北竹業三驗估(3)字第1110000143號通關疑義
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臺北關
扣押貨物收據及
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扣案物照片等附卷
可考,並為被告所有供其輸入禁藥
犯行所用之物
一節,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