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國審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文鑫
張全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公訴人及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
重傷害致死案件,
聲請調查
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㈠所示證據,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如附表二㈠所示證據,均有
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㈡所示證據,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如附表二㈡所示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 由
一、依國民法官法第52條第4項、第5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應「慎選證據為之」。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法院就聲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6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之認定及理由,各如附表一、二「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附表一: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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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該證據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亦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等違法情況,有證據能力。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勘驗筆錄1份(被害人宿舍內監視器113年2月16日3時13分至29分) | | |
| 被害人宿舍內監視器翻拍照片編號65、67、70、72 | | |
| 113年2月16日敏盛綜合醫院周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編號1、2、3、7、12、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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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洪士雅於113年2月16日敏盛診斷證明書1份 | | |
| 被害人於113年2月17日童綜合醫院一般診斷證明書1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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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2月22日開立本案 拘票1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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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113年4月23日製作 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 | | |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3)醫鑑字第000000000號解剖報告書 暨鑑定報告書1份 | | |
㈡ 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 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 | | |
|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 |
| 證人即被害人女兒洪沁憶於113年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 | | |
| 證人即被害人母親洪張細英於113年2月26日偵查中之證述 | | |
| 證人即被害人母親洪張細英於113年3月27日偵查中之證述 | | |
| 證人即被害人女兒洪沁憶於113年3月27日偵查中之證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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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生前生活照片編號2、3、4、6、10、11、15、16、17 | | |
|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依檢察官所說明,有助於認定證人與死者之互動狀況、死者成長過程等量刑事項,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 |
|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書(第69-95頁) | | |
| | 依檢察官及辯護人之說明,調查鑑定人到庭陳述其實際蒐集、製作本案調查鑑定報告之見聞與意見,有助於豐富本案量刑判斷之觀點;且考量調查鑑定人在法庭就調查鑑定報告為直接說明,亦有助於國民法官理解調查鑑定報告。從而,認為有調查之必要。 | |
附表二:被告、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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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於113年2月23日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查隊之第二次調查筆錄 |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該證據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亦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等違法情況,有證據能力。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
| 被告於113年2月24日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查隊之第二次調查筆錄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轄內石文鑫涉洪士雅遭 重傷害案現場勘查報告 | | |
㈡科刑證據(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 | | |
| 被告手機相關資料照片編號1至編號18(與被害人之對話紀錄)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 |
| 被告父親石新科及母親劉素英於113年3月20日偵查中之證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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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書(第69-9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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