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3號
附 民 原 告 陳柏誠
陳逸章
附 民 被 告 其東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月娟
附 民 被 告 顧益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慈雁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