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7號
原 告 李菁雅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因曾景波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9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刑事部分即
共同被告曾景波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 日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92號判決公訴
不受理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
駁回之。又其訴既經
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
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