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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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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3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7號
原      告  李菁雅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因曾景波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9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刑事部分即共同被告曾景波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 日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9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