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勞安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文祥
代 理 人 李光明
易仲金
被 告 羅尚文
上二人共同
郭俊廷律師
林志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480、19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六日所為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
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辯護人、
代理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
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尚文、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