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羅文志
原 告 彭盛昌
原 告 黃聖軒
上三人共同
林孟儒
被 告 林漢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審原交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羅文志、彭盛昌、黃聖軒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