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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同上
原      告  羅文志
原      告  彭盛昌
原      告  黃聖軒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姿吟律師 
            林孟儒
被      告  林漢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審原交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羅文志、彭盛昌、黃聖軒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