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易字第1165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淑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615號、第2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
宣示判決日期,
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
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
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
延展者,應通知
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以裁定變更或
延展之。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訂114年2月7日宣判,然因宣判當日無法
提解被告到庭聽判,故無法如期在原定之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
當事人往返奔波之訴訟經濟,進而節省司法資源,本案基於前述重大理由,認有必要
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宇宸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