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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簡字第 18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8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淑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058號、第17211號、第22216號、第22981號、第28801號、第30492號、第30572號、第30574號、第30575號、第31217號、第32551號、第32552號、第32553號、第34028號、第34551號、第34558號、第35610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9165號、第42820號、第5005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淑琪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
扣案如附表「實際貨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曾淑琪明知印尼非屬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新城病等動物傳染病之非疫區,亦非屬口蹄疫及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等動物傳染病之非疫區,且牛肉為前開疾病等動物傳染病感受性動物製品,而禁止輸入;曾淑琪亦明知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不得進口菸酒,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執照,竟基於擅自輸入禁止輸入檢疫物、未經核准輸入私菸之犯意,竟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前某日,分別以附表所示之人名義委由不知情之倉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碼、主提單號碼、分提單號碼詳如附表所示),而自印尼輸入未經檢疫如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所示數量之牛肉丸、炸牛皮,並夾藏如附表編號16所示數量之私菸。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曾淑琪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倉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陳述意見書及112年7月海關報告、個案委任書各15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桃園分署(下稱防檢局桃園分署)113年2月15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2350號函、防檢局桃園分署113年2月19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2364號函、防檢局桃園分署113年3月12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2654、1131962676號函、防檢局桃園分署113年3月15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2679號函、防檢署桃園分署113年4月18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2988號函、防檢局桃園分署113年4月30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3158號函、防檢局桃園分署113年5月6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3206、1131963207、1131963210、1131963211、1131963212號函、防檢局桃園分署113年5月14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2653、1131962906號函、臺北關112年9月19日北遞移字第1120101684、1120101685、1120101686、1120101687、1120101688、1120101689、1120101690、1120101691、1120101693、1120101694、1120101696、1120101698、1120101699、1120101700號函、臺北關112年11月28日北遞移字第1120102125號函、臺北關113年4月23日北普遞字第1131025683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6月28日農授防字第1121482417號公告各1紙、蒐證照片共17份、被告提供之照片2張、對話紀錄、訂貨單、社群網站FACEBOOK截圖1份(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058號、第17211號、第22216號、第22981號、第28801號、第30492號、第30572號、第30574號、第30575號、第31217號、第32551號、第32552號、第32553號、第34028號、第34551號、第34558號、第35610號卷)及扣案如附表「實際貨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牛肉丸、炸牛皮、私菸。
 ㈢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防檢局桃園分署113年2月19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2365號函、臺北關112年9月19日北遞移字第1120101701號函、蒐證照片共14張、被告提供之社群網站FACEBOOK截圖1份(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165號卷)。
 ㈣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防檢局桃園分署113年5月14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2907號函、臺北關112年9月19日北遞移字第1120101697號函、蒐證照片共15張、被告提供之社群網站FACEBOOK截圖1份(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2820號卷)。  
 ㈤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 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防檢局桃園 分署112年10月4日防檢桃動字第1121557382號函、臺北關 112年9月19日北遞移字第1120101692號函各1份、本案貨物照片共13張(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0050號卷)。
 ㈥防檢署桃園分署113年4月18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2908號函、防檢局桃園分署113年5月6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3209號函、臺北關112年9月19日北遞移字第1120101695號函。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曾淑琪就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所為,係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犯該條例第41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就附表編號16所為,係違反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未取得許可執照不得擅自輸入菸酒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倉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輸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於上開時間輸入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品,係基於同時輸入禁止輸入檢疫物、私菸之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並為相同之主提單號碼,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接續犯意,應評價為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輸入私菸罪等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處斷
 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165號、第42820號、第500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被告於112年7月11日輸入如附表編號17至20「實際貨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犯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所載被告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部分應論以接續犯,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來自疫區之肉製品,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國內動物及人民之健康,被告竟非法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對主管機關控管檢疫物、管制進口物品及防範人畜共通傳染病造成潛在危害,又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輸入紙菸38盒,數量非微,且因私菸來源不明,對於消費者健康亦構成相當危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智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應認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惡性尚非重大,且犯後坦承犯行,應已反躬自省,故認其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被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復為使被告能記取本次教訓,切莫再犯,另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併宣告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8萬元。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知之上述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五、沒收部分:
 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實際貨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證明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為沒入處分,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另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前述由被告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6「實際貨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走私菸品,係未經許可而輸入我國境內,業如前述,爰均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⒊至被告雖於警詢時陳稱「我從印尼代購來臺,等貨物進來台灣後再進行販售。以牛肉丸1包46元、炸牛皮1包38元購買,我能從中每包獲利約10元。」(見偵19165卷第6頁),惟本件被告輸入之前揭貨物皆已為海關所查扣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應公告外國動物傳
染病之疫情狀態,並就應施檢疫物採取下列檢疫措施:
一、禁止輸入、過境或轉口。
二、指定應施檢疫物輸入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申請核發輸入
  檢疫同意文件,並於輸入時執行檢疫。
三、依檢疫條件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並執行檢疫。
四、隔離檢疫。
中央主管機關尚未訂定檢疫條件之應施檢疫物,其輸入人應於輸
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個案檢疫條件,並依個案檢疫條
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第 1 項禁止輸入、過境或轉口、輸入檢疫同意文件之申請、檢
疫條件、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隔離檢疫、前項之申
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因應國際間緊急疫情,指定公告應施檢疫物之檢
疫疾病及檢疫措施。
物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5 條第 2 項公告為應施檢疫物,而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認為有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者,得逕予強制
執行檢疫,發現有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時,得禁止該物品輸入、
過境、轉口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
擅自輸入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
,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
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 1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 1 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
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
處罰。
菸酒管理法第6條
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
二、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三、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
  酒。
四、已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
  達一定數量之菸酒。
五、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
前項第 4 款及第 5 款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1 項第 1 款之菸酒,不包括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且無商品
化包裝之非供販賣菸酒樣品。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鍰。
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 1 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
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 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
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
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
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5 千
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 3 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
編號
進口時間
納稅義務人
實際貨物名稱及數量
報單號碼
主提單號碼
分提單號
備註
1
112年7月11日
SAVITRI
印尼產製牛肉丸3.61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14公斤
CE/12/757/0K881
000-00000000
7570K881
113年度偵字第17058號

2
112年7月11日
ANIYULIASTUTI
印尼產製牛肉丸3.918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02公斤
CE/12/757/0K885
000-00000000
7570K885
113年度偵字第17211號

3
112年7月11日
ETIJUHAETI
印尼產製牛肉丸1.608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2公斤
CE/12/757/0K861
000-00000
000
7570K861
113年度偵字第22216號

4
112年7月11日
JUJU
印尼產製牛肉丸4.094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06公斤
CE/12/757/0K872
000-00000000
7570K872

113年度偵字第22981號

5
112年7月11日
WASTINAH BT DAYUL MURBA
印尼產製牛肉丸4.518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26公斤
CE/12/757/0K858
000-00000000
7570K858
113年度偵字第28801號

6
112年7月11日
TUTI SETIAWATI
印尼產製牛肉丸1.87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12公斤
CE/12/757/0K886
000-00000000
7570K886
113年度偵字第30492號

7
112年7月11日
FATCHIYAH
印尼產製牛肉丸2.994公斤、炒麵含炸牛皮0.3公斤
CE/12/757/0K859
000-
00000000
7570K859
113年度偵字第30572號

8
112年7月11日
PIPIT WIDOWATI
印尼產製牛肉丸2.002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18公斤
CE/12/757/0K877
000-00000000
7570K877
113年度偵字第30574號

9
112年7月11日
YUSUP
印尼產製牛肉丸6.928公斤
CE/12/757/0K848
000-00000000
7570K848
113年度偵字第30575號

10
112年7月11日
MULYANIBTNGADIMINSUTAMAR
印尼產製牛肉丸3.062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06公斤
CE/12/757/0K873
000-00000000
7570K873
113年度偵字第31217號

11
112年7月11日
YUNARMIASIH
印尼產製牛肉丸3.18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016公斤
CE/12/757/0K857
000-00000000
7570K857
113年度偵字第32551號

12
112年7月11日
ROMLAH
印尼產製牛肉丸2.532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06公斤
CE/12/757/0K878
000-00000000
7570K878
113年度偵字第32552號

13
112年7月11日
SOLEHAH
印尼產製牛肉丸4.558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22公斤
CE/12/757/0K866
000-00000000
7570K866
113年度偵字第32553號

14
112年7月11日
RAHMA ROSSILAWATI
印尼產製牛肉丸2.86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28公斤
CE/12/757/0K868
000-00000000
7570K868
113年度偵字第34028號

15
112年7月11日
ARIYANTIBTSAMDIAHMIUN
印尼產製牛肉丸3.888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22公斤
CE/12/757/0K853
000-00000000
7570K853
113年度偵字第34551號

16
112年7月11日
YUSUP等19人
紙菸38盒(6,080支、160支/盒,係於YUSUP等19人之印尼產製牛肉丸、炒麵貨物內各夾藏2盒私菸)
CE/12/757/0K848、852、853、857、858、859、861、866、868、869、872、873、877、878、880、881、885、886、887
000-00000000
7570K848、852、853、857、858、859、861、866、868、869、872、873、877、878、880、881、885、886、887
113年度偵字第34558號

17
112年7月11日
SRIHARIYKIBTKUMAERISARDI
印尼產製牛肉丸3.586公斤、炒麵含炸牛皮0.016公斤
CE/12/757/0K852
000-00000000
7570K852
113年度偵字第35610號

18
112年7月11日
ANTIS SUDIARJO
印尼產製牛肉丸1.6公斤、炒麵含炸牛皮0.08公斤
CE/12/757/0K887
000-00000000
7570K887
113年度偵字第19165號

19
112年7月11日
MUSTAMIROH
印尼產製牛肉丸3.424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06公斤
CE/12/757/0K880
000-00000000
7570K880
113年度偵字第42820號

20
112年7月11日
KARMI BT KURDI WARSA
印尼產製牛肉丸3.234公斤 、炒麵含炸牛皮0.18公斤
CE/12/757/0K869
000-00000000
7570K869
113年度偵字第500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