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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金訴字第 224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亞倫


被      告  張家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684號、113年度偵字第19216號、113年度偵字第32582號、113年度偵字第35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亞倫、張家綸前分別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000年0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暱稱「象哥」、「Karo姐」等人所屬3人以上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集團,所屬詐欺集團以詐術取得被害人款項後,佯以向吳亞倫、張家綸購買虛擬貨幣為由而取款,謀議既定,其等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吳亞倫、張家綸與「象哥」、「Karo姐」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內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自111年12月20日14時15分前不詳時間起透過網際網路向王珮羽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王珮羽因此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8日11時15分、同日14時31分,分別匯入新臺幣(下同)150萬、20萬元至附表所示之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帳號。次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依序將前開帳號款項轉匯至附表所示之第二層帳戶及吳亞倫、張家綸所有之第三層帳戶以躲避追緝。另由吳亞倫、張家綸冒充假虛擬貨幣幣商所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聯繫其所屬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冒充LINE暱稱「曾宜茜」、「吳芷婷」,捏造對話紀錄營造買家向吳亞倫、張家綸購買虛擬貨幣並交付價金之假象。再以收受買家價金為由,吳亞倫、張家綸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嗣吳亞倫、張家綸分別持該款項至鴻翰創意有限公司臨櫃購買虛擬貨幣並交付給「曾宜茜」、「吳芷婷」所提供之電子錢包完成假交易,製造金流斷點,進而達到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且因此各獲取以假交易約定之虛擬貨幣,其等分別獲得提領金額0.4%及1%之報酬。
 ㈡吳亞倫與「象哥」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內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自112年3月8日前不詳時間起透過網際網路向黃薇名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薇名因此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25日12時52分許,匯入100萬元至附表所示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次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將前開帳號款項轉匯至附表所示之第二層帳戶及吳亞倫所有之第三層帳戶以躲避追緝。另由吳亞倫冒充假虛擬貨幣幣商所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聯繫其所屬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冒充LINE暱稱「廖芯筠」,捏造對話紀錄營造買家向吳亞倫購買虛擬貨幣並交付價金之假象。再以收受買家價金為由,吳亞倫於附表所示時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嗣吳亞倫持該款項至鴻翰創意有限公司臨櫃購買虛擬貨幣並交付給「廖芯筠」所提供之電子錢包完成假交易,製造金流斷點,進而達到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且因此獲取以假交易約定之虛擬貨幣,其獲得提領金額0.4%之報酬。
  ㈢吳亞倫與「象哥」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內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自112年2月25日前某時起透過網際網路向邱依蓮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邱依蓮因此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25日8時49分、同日8時51分,分別匯入各5萬元共2筆至附表所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次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將前開帳號款項轉匯至附表所示之第二層帳戶及吳亞倫所有之第三層帳戶以躲避追緝。另由吳亞倫冒充假虛擬貨幣幣商所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聯繫其所屬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冒充「九久資訊有限公司」,捏造對話紀錄營造買家向吳亞倫購買虛擬貨幣並交付價金之假象。再以收受買家價金為由,吳亞倫於附表所示時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嗣吳亞倫持該款項至鴻翰創意有限公司臨櫃購買虛擬貨幣並交付給「九久資訊有限公司」所提供之電子錢包完成假交易,製造金流斷點,進而達到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且因此獲取以假交易約定之虛擬貨幣,其獲得提領金額0.4%之報酬。
  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而案件有依前揭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對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實體法上有一個刑罰權,再受重複裁判,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至其所稱同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在內。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起訴被告二人對被害人王珮羽、告訴人黃薇名、邱依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等犯行,前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77號、第3288號、第3848號、第7861號、第7862號、第7863號、第8331號、第8332號、第9242號、第10685號、第10686號、第13970號提起公訴,於113年4月26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被告本件經檢察官起訴之上開部分犯行,於113年9月5日始繫屬本院,有加蓋本院收案日期章戳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移送函為憑,是本件檢察官就被告此部分犯行於本件重行起訴,自屬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依上開說明,就此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被告提款
證據出處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受款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受款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受款帳戶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人

1
王珮羽
假投資
112年3月8日11時15分、150萬元
湯佳欣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8日11時39分、149萬5,000元
陳立婷申辦之元大商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8日11時40分、149萬
亞倫實業即被告吳亞倫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8日13時48分、201萬4,000元
被告吳亞倫
113年度偵字第13684號偵卷P7-14、P23-37、P75-P79、P83-P86、P93
112年3月8日13時35分、52萬5,000元
112年3月8日13時35分、53萬
























    2
王珮羽
假投資
112年5月4日14時31分、20萬元
鐘幸儒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4日15時00分、20萬2,000元
吳芷婷申辦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4日15時04分、30萬2,000元
被告張家綸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4日15時28分、190萬元
被告張家綸
113年度偵字第19216號偵卷P11、P75-P82、P85-97、P141
    3
黃薇名
(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5日12時52分、100萬元
張志宇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5日13時08分、100萬元
廖芯筠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5日13時16分、100萬元
被告吳亞倫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5日14時28分、100萬元
被告吳亞倫
113年度偵字第35016號偵卷P11、P17-P21、P23-P27、P33-P39、945-P91
    4
邱依蓮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5日08時49分、5萬元
黃信豪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25日9時17分、30萬元
九久資訊有限公司即羅湘岳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25日9時17分、30萬元
亞倫實業即被告吳亞倫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25日11時16分、229萬4,000元
被告吳亞倫
113年度偵字第32582號偵卷P1-11、P27-29、P31-36、P56-P58、P67-71、P74-P85
112年5月25日08時51分、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