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郭翼愷
被 告 楊秀卿
統聯汽車客運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 年度審金簡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楊秀卿之答辯意見如附件答辯狀所載:被告統聯汽車客運份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法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應以被告所涉之犯罪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其前提。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楊秀卿、統聯汽車客運份有限公司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應與吳佳勲共同賠償原告新臺幣12萬3123元及自侵權損害發生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10萬元。然就原告所受
詐欺之本院113 年度審金簡字第57號案件中,被告楊秀卿、統聯汽車客運份有限公司未據檢察官起訴,即非本案被告(本案被告僅有吳佳勲1人),亦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有本案
起訴書、移送
併辦意旨書及
刑事判決書在卷
可稽,依上說明,原告應不得於此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楊秀卿、統聯汽車客運份有限公司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從而,原告對被告楊秀卿、統聯汽車客運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顯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並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原告對被告吳佳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以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被告楊秀卿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