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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附民字第 18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64號
原    告  張麗卿  

被    告  李健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