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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附民字第 28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4號
原      告  強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鴻鈞
送達代收人  曾福文
被      告  許良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3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