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張琬婷
被 告 陳孟傑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