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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57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鈁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供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鈁維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