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易字第15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全明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
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
上訴人即被告林全明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14年4 月14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
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
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
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林子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