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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2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遠信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48、5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