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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智易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述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之113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被告出生年月日誤繕),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附表:
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被告姓名年籍欄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民國00年00月0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