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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智易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嗨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蘇睿承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
被      告  林嘉茜


選任辯護人  胡宗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332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之主文第二項第一行所載嗨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人之代表人」部分,應更正為「嗨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受雇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113年度智易字第7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於原判決主文欄及理由欄中,有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朱曉群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