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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學勝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廖學勝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10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11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12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13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14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15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16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17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18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19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21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22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23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25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26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27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28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29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30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31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32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33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34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35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36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37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元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38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39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40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43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44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45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46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47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48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49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50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51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52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53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54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55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58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60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61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62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63 | 廖學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20 | 廖學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消費簽帳單」上所偽造之「簡」簽名壹枚,沒收。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24 | 廖學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消費簽帳單」上所偽造之「簡振宇」簽名各壹枚,均沒收。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41及42 | 廖學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消費簽帳單」貳紙上所偽造之「簡智宇」簽名各壹枚,均沒收。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56及57 | 廖學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消費簽帳單」貳紙上所偽造之「簡振宇」簽名各壹枚,均沒收。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如附表一編號59 | 廖學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消費簽帳單」上所偽造之「簡振宇」簽名壹枚,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