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國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7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國維犯
竊盜罪,處
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三星
廠牌智慧型手機
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
訊據被告嚴國維固坦承有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上開時、地徒手拿取
告訴人彭淞源所有之手機(下稱本案手機)1支之事實,惟辯稱:我是
侵占不是竊盜,因為本案手機不在屋內等語(偵卷第48頁)。經查,被告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上開時、地,未經
告訴人同意即徒手竊取告訴人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置物箱內之本案手機
等情,有告訴人指訴及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19張在卷
可稽在卷可稽(偵卷第21至23、29至38頁),足認被告並無先經告訴人同意而建立合法
持有關係,故非
易持有為所有之情形,核與刑法侵占罪之
構成要件不合,是被告前開所辯,不足採信。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尚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及賠償所受損失,行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坦承有拿取本案手機之
犯後態度,兼衡其於警詢自述國小肄業之
智識程度、待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
偵查中稱:我把手機丟到水溝等語(偵卷第48頁),是被告竊取本案手機後
迄未返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7268號
被 告 嚴國維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桃園○○○○○○○○○)
現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 樓之202號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嚴國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3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前,趁無人注意之際,以徒手竊取彭淞源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置物箱內之智慧型手機1支(廠牌:三星,價值新臺幣1萬5,000元),得手後逃逸。
嗣彭淞源察覺上開手機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彭淞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嚴國維固坦承有拿取上開手機,惟
矢口否認有何前揭
犯行,辯稱:手機不是放在屋內,所以應該是侵占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具告訴人彭淞源於警詢時指訴明確,復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19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所辯,僅屬
卸責之詞,則其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郝中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