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家麒桂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 告 潘嘉榮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
富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治遠
上列被告等因
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9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