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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矚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矚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宇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玉英  
代  理  人  陳志峯律師
            葉冠妤律師
本院審理被告張肇良等人貪污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宇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理被告張肇良等人貪污等案件,檢察官於起訴時,聲請沒收第三人宇白有限公司因被告犯罪而獲取不法所得新臺幣389萬3,400元,且第三人已於本院開庭時委任代理人提出異議,惟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依前開法律規定,為保障第三人程序權,應認有使其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案已定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準備程序,第三人得到庭陳述意見。第三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第455條之17,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